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仍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颐和地产及时任公司董事收警示函

时间:2025-01-04 12:21:29

来源:潮汕证监局

〔2022〕84号

关于对颐和物业母公司合资公司、何建梁采取由此可知警示函预防措施的提议

颐和物业母公司合资公司、何建梁:

经查,颐和物业母公司合资公司(请注意简称颐和物业或公司)依赖于请注意不作为:

颐和物业作为公司公司股票日出版人,截至2022年4同月30日未下半年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公司公司股票日出版与买卖经营管理事先》(证监会令第180号)第四条、第五十条、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章。何建梁时任公司董事、副经理及单单掌控人,对上述事项应负主要应负。

根据《公司公司股票日出版与买卖经营管理事先》第六十八条的规章,我局提议对颐和物业、何建梁采取由此可知警示函的行政控管预防措施。你们应大力支持依赖于的有关问题,切实完成整改,行政处分依规行使年度报告披露行使,公共安全公司股票证明文件的合法权益。公司应于寄送本提议书30日平常我局下发整改报告,并抄报上海证券买卖所、深圳证券买卖所。

如果对本归口预防措施不服,可以在寄送本提议书理应60日平常中国证券归口委员会明确指出行政驳回申请;也可以在寄送本提议书理应6个同月平常有行政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引起争议原告。驳回与原告之后,上述归口预防措施不暂时中止制订。

潮汕证监局

2022年6同月2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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